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
收拾父母遗物发现40万元欠条 欠款人伪造收条
Author: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   Posted on:2018/9/28    Size:【Big】【In】【Small

[案例来源]:最高人民法院公报
[案情摘要]: 父母在车祸中不幸丧生,而在他们的遗物中,竟然有一张40万元的欠条。向欠款人讨债不成,死者儿子只好拿着欠条到法院理论,而此时借款人却拿出了证明还款的收据。一方有欠条,另一方有收条,这死者生前借给别人的

[案例正文]: 父母在车祸中不幸丧生,而在他们的遗物中,竟然有一张40万元的欠条。向欠款人讨债不成,死者儿子只好拿着欠条到法院理论,而此时借款人却拿出了证明还款的收据。一方有欠条,另一方有收条,这死者生前借给别人的巨款,家属还能讨回来么?

意外:收拾遗物 发现欠条

吴成家住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,是中国农业银行法库县支行某分理处主任。年过四旬的他并不甘心挣死工资,一直在寻找致富机会。2004年,听说法库县卧牛石乡麻子泡村林权要转制,吴成便动了购买林权的心思;但面对50多万费用,他有些犯难。就在一筹莫展时,吴成想到好朋友张林。张林原是河北石家庄人,近年在法库县卧牛石乡刘丙堡村经营一家农产品公司,资产丰厚。2004年9月24日,吴成找到张林借钱。张林很爽快地借给吴成40万元后,双方立下借据。

时隔一年,不幸发生了??张林夫妇在黑龙江遭遇车祸身亡。张林的儿子张波在父母遗物中看到了吴成写的那张40万元的借据。这时,他才知道父母生前竟借给别人那么多钱。去年初开始,张波的姥爷刘老汉拿借据找吴成要钱,但对方却说:40万元已经在张林生前还完了。      

辩解:我有收条 不应还钱

40万元的借据在手却要不回钱??去年夏天,越想越气的刘老汉以外孙张波的名义将吴成告到法库县法院,并以外孙监护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。

然而,欠债人吴成在法庭上却拿出一张还款收条,并称:2004年9月24日我确实向张林借了40万元。但4天后我就在农行法库县支行四家子分理处主任室把钱还了。当时我向张林要借据,他说忘带了,将来作废得了。我说40万数额比较大,必须给我出个收条。我执笔写的收条,由张林签字盖章。后来我也没特意找张林要借据,有几次碰到他,他都说找不着了。我已偿还完此笔欠款,不能再偿还和承担任何费用。

对于为何在向张林借钱仅四天后,就把钱还了,吴成在法庭上的解释似乎也说得通??因为林权转制没有通过村民同意,自己没买成,就把钱还给张林了。

鉴定:还款收条 伪造形成

事情果真如欠债人吴成所说?当法官把注意力聚集到吴成的主要证据??收条上时,案件却峰回路转。

在刘老汉申请下,法院指定委托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该收条的真伪作出鉴定。鉴定的结果出乎意料:“2004年9月28日署名张林的《收条》,符合利用原有张林的签名和所盖的公章伪造后形成”??原来,被吴成视为重要证据的收条是伪造的! 

判决:欠条伪造 应该还钱
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吴成所述2004年9月28日还款当时没有收回借据有悖常理。同时,吴成提交的收条疑点众多??一、40万元的金额较大,仅用宽不足8cm的纸条作为收条用纸显得不相称和不符合常规;二、《收条》的内容与签名不是一人所写矛盾。张林具有书写收条的能力,收款后理应自己书写收条,不需要他人书写后自己再签名;三、该《收条》是私人之间的借贷凭证,有当事人的签名就完全可以,无需加盖公章,只有在订合同和签协议时才需既盖章又签字……所以,对该收条“利用原有张林的签名和所盖的公章伪造后形成”的鉴定意见,法院应予采信。近日,法院判决被告吴成返还原告父亲张林借款40万元。

宣判后,吴成不服判决,上诉到市法院。上诉人吴成的代理人??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王乃龙律师认为,辽宁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《文检技术鉴定书》不符合由两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并签名的规定,且事实依据不足,鉴定结论错误,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,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波的诉讼请求。

那么,这起离奇借贷纠纷的最终结果会是如何?我们期待着市法院的二审判决。




Previous:No more

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304号